Company dynamics

与境外企业订立合同时选择“签字”还是“盖章”的效力分析

日常工作中,遇到跟外国公司签订合同是签字还是盖章,其实没有一个标准答案。为了避免节外生枝,节省效率避免争议,很多人认为最好的方式是一律盖公章。

我们知道,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公司的意志表示并非“认章”,而是“认人”,仅需要公司董事签字即可代表公司意志。那么如果深入来看,一般大型的集团公司下面有几百家公司主体,这些公司分别依照不同国家法律成立,谁才是被授权代表的签署人?如果遇上对程序非常有经验的英美法律师,不排除该合同被轻易认定为无效的情况。

核查授权代表及授权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境外公司就拟缔合同事项是否得到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2)代表境外公司签署合同签字人是否得到有效授权。关于内部机构的批准,一般以境外公司的公司章程为准。据我们经验,较为常见的批准机构是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的召开形式、决议要求等均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准。就董事信息的查询,香港公司可以查询周年申报表及近期变更信息,离岸公司一般核查公司提供的董事名册。和境内不同的是,境外公司的董事除了自然人外,也会存在由法人担任的情形。    关于授权代表的信息及其授权,一般审核其公司内部机构批准的决议文件。我们往往会建议境外主体的内部决议需要列明待批核交易介绍、同意签署的法律文件及编号以及授权签字的授权代表姓名及其签字样本等。如果存在一段时期(如授信期限)内需要签署多份交易文件的情形,我们会建议在内部决议中做出该期间的统一授权。如果出现被董事会授权的董事/第三人另行签署授权文件转授权的情形,基于审慎原则,我们建议请登记地律师对该转授权的有效性以及风险出具专项意见。

举例来讲,我方作为一家香港的离岸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签约时,对方要求合同的准据法按照香港法来签字。这时候麻烦了,第一,我们得先确定,对于对方一家美国公司而言,我方的主体,代表的是香港公司还是离岸公司还是大陆公司;第二,按照香港法律规定,签约方式分为手签和deed;第三,按照公司主体国家的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谁是公司的有权签字人,以及有没有就授权签字人这件事情事先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做出表决,表决是全票决,多数决还是过半数就可以?

那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根据香港法,法律上规定了两种:法团印章(common seal)和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但是,实践中通常有三种:法团印章(common seal)、小圆戳(company chop)和长条章(authorized signature)“法团印章”(common seal)《新公司条例》第124条规定:124. 公司可備有法團印章等Company may have common seal etc. (1) 公司可備有法團印章。A company may have a common seal. (2) 公司的法團印章須屬一個金屬印章,印章上以可閱字樣刻有該公司名稱。A company’s common seal must be a metallic seal having the company’s name engraved on it in legible form.……

这里的“金属印章”,在实践中就指的是“钢印”“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分别规定在《新公司条例》的第125和126条上。根据这两个条文,任何制备了“法团印章(common seal)”的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择拥有一个“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这个“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是“法团印章(common seal)”的复制本(replica),也就是说,它也得是一个钢印。这个“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可以有两个用途:第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第二,用在公司发行的证券上面。即“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的话,根据《公司条例》第125条,它上面除了印着公司的名字之外,还需要“以可閱字樣刻有該印章將被使用所在的每個地方的名稱。(engraved on it in legible form the name of every place where it is to be used)”。也就是说,如果持有法团印章(common seal)的公司打算在内地或者外国使用法团印章,但又不方便把法团印章(common seal)带出香港,那么它就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备一枚或多枚“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每一个“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的材质和形状都和“法团印章(common seal)”相同,但“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还需要在上面额外多印几个单词,说明该印章所适用的地域,例如“仅限中国内地使用”、“仅限中国广东省使用”等。

法律的初衷是好的,但不知道为什么,这种“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似乎在实践中很少用到。坦白讲,我见识短浅,至今还没见到哪个香港公司在内地使用过写着“仅限中国内地使用”的这个“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也没见过这种印章实物。但是,《公司条例》真切地赋予了香港公司这样一个权利,只不过它通常被大家忽略了而已。

凡是操作过香港公司设立的读者可能都会提出不同意见,因为实际上几乎每一间香港公司手头除了钢印之外都至少还有一个小圆戳和一个长条章,这样一来香港公司实际拥有的章就是三个:法团印章(钢印)、小圆戳(塑料章)和长条章(原子章)。

一般来说,在香港公司设立完成后,我们都会从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Registry)那里得到一个绿色的盒子,里面装着公司设立有关的文件,以及三个印章:法团印章(钢印)、小圆戳(塑料章)和长条章(原子章)。这会给我们一个印象,即这三个印章的效力是完全一样的,至少是法律所认可的。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我们对这三个章的用途的理解,最好还是从法条出发。这就是为什么我在上文会花许多篇幅来解释《公司条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即使那个“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几乎没有在实践中出现过。

因此,回到上文的案例,签约时相对保险的办法是去看香港离岸公司的章程,在里面最好有规定,董事就是有权签字人,如果缺少这条规定,就去修补。另外,还要核对周年申报表。反之,如果一个英美法系国家的注册公司,其章程里有规定董事有权对外签字,那么我们要求对方盖公章就是不对的。

综上,关于境外公司的合同签字人和公章问题,倘若认真推敲起来,要花大成本和精力。



作者介绍

   

国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涉及企业投资并购、知识产权、民商事业务、合规业务。

胡泓律师曾任职于索尼、康师傅、康宝莱等跨国公司法务部,风险管理部,具有丰富的民商事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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